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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推进文艺精品创作,致力培养文艺新人,出作品、出人才,进一步繁荣我市的文艺事业,更好的扶持和支持重点文艺作品的创作,切实使用好市文艺创作专项经费,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范围 1、重点创作项目基本标准;题旨深刻,艺术构思成熟,能体现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和时代主旋律;具有鄂尔多斯地方特色,关注现实生活,振奋民族精神,适应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 2、凡属我市市级各文艺家协会、旗区、行业(企业)文联集体或市级会员个人,具有较强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创作潜质,并已在市级以上出版物发表过较有影响的文艺作品的均可申报要求扶持。 3、凡本市内非市级会员的作者,如有重大题材或重要作品的创作构思,并确有从事该项创作工作能力和水平的,亦可申报。 二、申报程序及要求 1、凡符合本方法扶持范围的作者,根据本人的创作计划和自身条件,于每年十二月底前写出创作提纲,向文联提出次年项目申请,同一集体或个人每年限报一个项目。 2、市文联在认真研究会员申报计划基础上,每年确定3—5项重点项目,核准后填写《鄂尔多斯市文联重点文艺创作项目扶持申报表》,签署意见后于每年一月底前报市文艺创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市创委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或者延迟申报时间,但须事先通知。 3、市创委会办公室将上报的重大题材或重点作品进行初选审核后,报创委会评审批准。每年确定1—3个项目,列入重点扶持范围。各艺术门类的扶持项目不搞年均分配,如遇项目不够档次的可以空缺,而如果上档次项目多且大于经费扶持能力时,可考虑跨年度扶持或延缓下一年实施。 4、每件作品付5000—8000元的创作资助经费。(重大题材和重点作品扶持标准,根据创作和费用大小、经费困难程度确定相应资助额度。)列入重点创作扶持的第一责任者,须与市创委会办公室签订《重点文艺创作协议书》。双方签约后,作者可预领该项创作扶持经费标准的50﹪,其余经费待作品定稿并向市文联创委会提供作品原件并作出书面意见,提交市创作委员会评议通过后领取。 5、为提高申报作品质量,创作项目完成时文联邀请或组织评论家、专家召开作品修改会或研讨会,作者根据专家意见对作品进行修改。 6、对列入重点文艺创作项目的作品作者,文联协调其单位请创作假。 7、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完成该项作品创作的,作者须在协议规定完成期限的一个月前,向市创委办公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适当延期。因特殊原因完成一半以上任务而不能继续的,由作者提出并经创委办公室认定后予以中止。 8、如因作者主观因素不能按期完成创作项目的,应退还预领全部创作经费;超过规定创作期限一年以上的,取消继续使用该项目创作经费。出现延期、中止、未完成、超期未完成等情况之一者,原则上暂停下一年重点创作项目中的申报资格。 三、有关问题 凡已被市文联确定为重点文艺创作项目的,又同时被区或区以上确定为重点的,仍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经费。如与市级拨款或筹集的文艺、文化等其他创作资金、基金资助相重叠的,原则上只享受一头。 凡列入市重点文艺创作项目的作品,在公开发表、出版、展演、播映时须标明“鄂尔多斯市文联重点文艺创作项目资金资助”字样,否则取消自助资格。 创作指委会办公室聘请鄂尔多斯相关专家组成每届的重点作品扶持评审委。 创委会实行回避制度。如创委会成员的直系亲属有作品的申报,该成员不得参加该届的审查评估工作。 四、本办法由市创委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